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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学工在线 » 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5/10/30 0:00: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职业教育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办学活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及校企合作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或涉及学校办学、招生、就业等方面的虚假、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行政职能部门、实训中心等所有校内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重要公开信息。

第七条 学校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各类信息;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推进、监督校内各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指定1名专人担任信息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一)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需公开的信息,管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信息;

(二)受理、处理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校办公室做好答复工作;

(三)参与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细则;

(四)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应有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参与。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我校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招生计划、程序、政策,考试的规程和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三)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五)留学生管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主动向校内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四)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五)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

(六)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劳动争议解决办法;

(七)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八)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需要向校内公布的事项。

 

第十二条 除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校企合作商业秘密的信;

(三)涉及师生员工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及时报请湖南省教育厅或长沙市教育局审定后再作处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时限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受众,选择便捷、可及的公开方式,构建“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公开渠道体系:

(一)线上渠道:学校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按“社会公开”“校内公开”分类)、学校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官方新媒体平台,湖南省教育厅、长沙市教育局指定的职业教育信息公开平台;

(二)线下渠道:校内公告栏、实训楼电子屏、校刊、校内广播,学校校办公室、图书馆、档案室设置的公共查阅点,招生咨询会、就业双选会、新闻发布会等线下活动;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第十七条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教职工及校企合作单位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通过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在线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等方式提出,申请材料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特征描述,明确的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可选)。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并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信息,无法按要求提供的,说明理由;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按照湖南省、长沙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实行拟公开信息“部门初审—校办公室复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的三级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信息公开联络员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初审,重点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校办公室对初审通过的信息进行复审,对涉及校园安全的重要信息提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认定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一律不予公开;对涉及公共利益但需部分保密的信息,作区分处理后公开可披露内容。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及负责人的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检查结果向全校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通过学校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线下举报点等渠道向纪检监察室举报;纪检监察室接报后及时核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主动公开信息统计、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按要求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和长沙市教育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无故拖延、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捏造事实的;

(五)违规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拒绝、阻挠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已移交档案馆的信息公开,依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企合作信息公开的具体细则,由校企合作中心会同校办公室另行制定,兼顾公开性与商业秘密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